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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違反勞動法不休息怎麼辦呢(單位違反勞動法不休息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12-24 07:01:16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623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廠裏安排員工上班,都三周了沒有休息,這樣算違法嗎

        如果平時正常休息但最近幾周沒有休息,或者以後沒有安排補休,那絕對是違法的。您可以看看勞動法的以下條款,看看哪一條更符合您的條件:

        單位違反勞動法不休息怎麼辦呢(單位違反勞動法不休息怎麼辦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政策。

        工作時間製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製度合理確定其工作時間。

        勞動力配額

        以及計件工資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時間。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

        不過話說回來,哪個工廠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除非你停止在這裏工作,然後申請工廠補貼,否則法律會支持工廠的違法部分。

        的規定公司裏讓職工每月隻休息四天,連法定節假日都不讓休息,合法嗎

        1.每月隻有4天休息:不一定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雇主應確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換算成月數,每月大約有4 天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二)安排休息日工作但無法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也就是說,隻有在休息日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費。如果你有補休,那是正常的。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需要休息一天,但其他時間必須安排補休,以彌補休息時間。

        結合上一點,這意味著每個月至少可以休息4 天,無論是哪一天。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如果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超過此規定,則

        這就是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就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41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工人健康的條件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

        每天加班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加班總時間超過36小時,無論是否支付生活費,均屬違法。

        2、法定節假日不準休息:不一定違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也就是說,

        法定節假日不得休息,但必須支付加班費。加班工資標準不低於工資的三倍。但是,如果沒有給你休息時間或加班費,那就是違法的。

        3、其他情況

        其他具體情況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法,包括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加班費、補休等。

        但一切還是要看實際執行情況。侵權案例不少,但維權成功的案例相對較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休假問題

        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需變更,必須與員工協商。

        帶薪年休假是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根據勞動者工齡,帶薪年休假標準為:1-10年為5天/年,10-20年為10天/年,20年以上為15天/年。天/年。

        違反上述標準,克扣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責令單位改正。除支付未休年假員工的工資外,還必須按照未休年假員工的工資支付補償金。

        1、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休息、休假。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麵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存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2、勞動行政部門帶薪年休假標準及監管措施

        “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製度。

        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和本辦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業。依據職權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應當責令勞動者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根據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用人單位拒絕執行支付未領取年休假工資和補償金的行政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條

        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享受15天年休假。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