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案件擱置時間長怎麼辦呢(法院執行案件擱置時間長怎麼辦理)
申請執行超過時效 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法律規定執行時效主要是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法律生活秩序的穩定,便於法院及時掌握當事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落實,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開展。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司法實踐中,當申請執行超過訴訟時效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常見的觀點有兩種:第一種觀點是執行申請已經過期,應當駁回。第二種觀點認為,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相同,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也應當受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超過訴訟時效後,實體權利不會喪失。我國現行的申請執行時效與法律性質上的時效是一致的,隻不過訴訟時效適用於未決債權,而申請執行時效適用於未決債權。其法律後果不是實體權利的喪失,而隻是債權的喪失,債務人獲得了不履行抗辯權。也就是說,權利期限屆滿後,權利本身不會消滅,但權利的效力會降低。
其次,執行時效並不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的事項。與訴訟時效一樣,申請執行訴訟時效並不是立案審查的必要條件。超過訴訟時效的強製執行申請,應當優先受理。超過執行時效並不自動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被執行人對執行時效未提出異議的,可視為其默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對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執行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等理由,然後決定是否裁定不予執行。
第三,抵銷權的行使不受時效限製。執行過程中,雙方互負到期債務,且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即使超過執行時效,也不妨礙設定權的設立。 -離開。抵銷通知是單方意思表示。意味著隻要到達對方,未經同意就可能產生抵銷的法律後果。抵銷權作為設立權的行使,不受執行期限的限製。
最後,超過執行時效的案件受理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執行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它。”由此可見,對於超過執行時效的執行申請,應當優先受理。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債權人必須及時申請執行,防止申請執行時效屆滿影響其權利的實現。同時,執行時效屆滿的,被執行人的債務並不自動免除清償。人民法院不應依據職權主動審查執行時效,仍應先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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