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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麼樣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及時間)

        發布時間:2023-12-24 23:57:36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955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刑事案件流程以及所需時間

        如今,刑事案件比以前更加普遍,也不像以前那麼難以提起。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上法庭、請律師”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麼樣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及時間)

        那麼,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到底是怎樣的呢?相比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會經曆公訴、起訴、法律三個階段,我們依次講解一下,並說明刑事案件的相關時限。當發生刑事案件時,每個人的第一反應一定是報警。經過初步調查,如果警方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立案,然後開展一係列調查取證工作,如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約談受害人、證人、檢查、搜查、鑒定、估價等都是繁瑣、費力的。在此期間,公安機關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拘留、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取保候審。逮捕前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一、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批準,扣留期限不得超過7日,最長不得超過37日。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監視居住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個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采取強製措施當日或者首次接受訊問後聘請律師。此時,律師的職權是提供法律谘詢、代表當事人提出申訴和指控、會見犯罪嫌疑人、向辦案機構了解涉嫌犯罪的情況。如果某人被捕,律師可以申請保釋候審等。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將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將有兩個職能。一是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將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尤其是第二項責任重大,要求檢察官客觀、公正、全麵、認真地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可靠、充分?在此期間,檢察院有兩次返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相互配合、監督配合,共同核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確保案件不落空、經得起檢驗。最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被視為不起訴,符合條件的,將被送上法庭起訴。

        逮捕後的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1、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2、偵查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仍不能終結的,可以再次延長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2個月。

        4、如發現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期限將重新計算。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這個階段,律師要充分、深入地“接觸”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全麵了解案件事實證據,是形成犯罪是否輕微或者無罪辯護意見的基礎。現階段,律師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他們還可以約見檢察官並提交法律意見供檢察官在審理案件時考慮。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律師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以獲得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機會。

        法定審查起訴期限不得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0.5個月;

        2、變更管轄的,自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僅限2次,每次期限1個月;兩次可以持續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延長1個月、兩次延長0.5個月,共計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提出上訴的,應當在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六、不起訴人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起訴決定,應當在七日內提出上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立案審理。開庭期間,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出庭作為辯護,參與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最後,法庭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

        一審至二審法定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共計六個月。

        2、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 提出上訴或抗議的期限為10天。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通常隻進行一項補充偵查。如果不成功,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撤回案件。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形式。

        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六、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第五十六條一般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又2個月,總共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在這個階段,律師必須全麵、充分地闡述自己的意見和主張。難道就沒有罪嗎?還是屬於輕微犯罪?不但要講道理,而且要提出事實和證據,讓法官能夠采納並作出無罪或從輕處罰的判決,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都不想卷入訴訟,但如果真的遇到了,我們應該了解一點法律程序,這樣我們才能意識到並冷靜處理。

        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一是通過報案、自首、移送等方式發現刑事案件,經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如果一定要給出不立案的理由,可能是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立案,分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或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還包括僅起訴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檢察院沒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又分為采用專門偵查手段的案件、采取強製措施的案件和采用其他偵查手段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案件將被撤回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然後檢察院會審查是否起訴,案件會分為不起訴和起訴兩種類型。如被起訴,將移送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後,分為簡單程序案件、經過實質性程序後上訴至二審法院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采用普通程序,則將開始普通法庭聽證會。 —— 也有受害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庭審開始後,首先進行證據調查,然後進行法庭辯論,然後是被告人陳述,最後法庭作出審查或判決。根據審查或判決,有些案件會選擇不上訴,然後處罰立即生效,然後執行處罰。被告若不服,將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對案件進行綜合再審,分為當庭審理的案件和不當庭審理的案件。法庭審理的案件可分為抗訴案件和死刑案件;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或其他情況。

        庭審後宣判,分為非死刑案件和死刑案件。非死刑案件宣判後,判決生效並執行。如果案件情況仍然存在疑問,將進行再審程序。如果是死刑案件,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如果批準,就執行死刑;不予批準的,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刑事訴訟中還有一些特殊程序:如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雙方和解的公訴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的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程序的責任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第三版)碩士工程教材

        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

        1、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者必須在拘留後24 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等服務。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並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捕後,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

        在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

        3、判斷: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並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庭審中,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複雜、倉促犯罪的案件;

        (四)重大、複雜案件,犯罪範圍廣、取證困難的。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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