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最新規定,刑事案件律師最新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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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嫌疑人,無律師時,法院是否指定律師?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製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為什麼刑事案件不建議請律師?
刑事案件請不請律師也要視情況決定:
一是看案情,要是案情比較明白,家屬和犯罪嫌疑人都覺得請律師費錢,就沒有請律師的必要了,等法律援助好了;
二是看經濟能力,經濟能力允許,不管如何,請一個相對專業、靠譜的律師介入,總是對犯罪嫌疑人有所幫助。
請律師跟找醫生看病有相同之處,一是要找對科室,二是要花錢,這樣的效果總是比身體不舒服挺著或看錯了科室要好些。
我認為刑事案件是應當請律師的!這既是當事人的現實需要,也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但問題在於現在的律師隊伍中大多數的刑辯律師水平一般,請與不請結果基本無異,當事人看不到律師的作用!從實際案例看,絕大多數案件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同意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能被律師翻過來的案件是比較少見的!而水平高的律師又是稀缺資源,律師費貴得要命,很多人望而卻步,除非是疑難案件或者是可能判處八年、十年甚至更長的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的確有許多當事人選擇不請律師!
無法平靜的回答這個問題。
問答會允許這種問題存在,簡直是誤導大眾。
請不請律師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和家屬的權利。
你不建議是何居心?
刑訴法和憲法明確規定請律師和辯護的權利。
你為什麼就不建議?
這比別人病了不讓人家就醫要更可惡可恨可憎!
看到這個問題,就感覺看到了有些地方迷信封建老頑固。
當然,你可以說請個不負責的律師,不如不請。
但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否定律師。
正常情況下(沒有違法違規),警方是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才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之後就對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審核後,證據充分的就批準逮捕,證據不足以起訴的,就會讓警方補充證據,如果警方不能補充足夠起訴的證據,最後,警方就會讓嫌疑人保釋或者直接放人。
(注明:證據不足以起訴不代表嫌疑人沒有涉及刑事違法,隻要嫌疑人與刑事違法沾上了邊,警方都可以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和先把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待調查清楚以後,證據不足以起訴就放人,證據充分就起訴,這種情況下,警方的做法沒有違法。)
既然警方有證據,檢察院又認為證據充足而起訴的,上了法院之後,基本上都會判刑,隻是刑期多少的問題。
所以,刑事案件請律師,基本上沒有什麼作用,最多就是說服法官少判一點刑期而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刑事案件律師最新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刑事案件律師最新規定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