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律師案件網!

        律師案件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詳情

        法院人員離婚怎麼辦理(法院人員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發布時間:2023-11-22 22:48:38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26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16個先決條件

        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16條必備條件

        法院人員離婚怎麼辦理(法院人員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是否準予離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中,判決準予離婚是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關係是否確實破裂作為判別離婚的依據。

        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確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及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麵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實踐審判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關係真正破裂。一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礙性交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能建立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困難;

        八、婚前隱瞞精神疾病,經治療未能康複,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康複的。定期治療;

        9、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登記結婚後,沒有同居,沒有和好的可能;

        11、包辦婚姻、購買婚姻中,一方結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仍未確立關係的;

        12、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一年以上,且雙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或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不再同意離婚。對方再次提出離婚,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

        14、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

        15、被申請人經本院依法傳喚後,無故不到庭,且未提交書麵答複。依法缺席審理後,請求方確定離婚,即可判決離婚。

        16、夫妻倆因是否要孩子發生爭執,導致感情破裂。一方當事人請求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屬於“其他原因”。依照《夫妻關係破裂案件》的規定準予離婚。

        1. 什麼是“與他人同居的配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解釋[2001]3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規定,“配偶同居”是指配偶在婚外與異性同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對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行為的新定義。非法同居現象已不複存在。俗稱“包二奶”、“包二爺”等,一般可以視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配偶一方偶爾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婚外情的,不應認定為同居。

        重婚是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也就是說,一個男人隻能娶一個女人,一個女人隻能有一個丈夫。法律隻允許一男一女成為夫妻。實踐中有兩類人可以構成重婚。一種是重婚者,即有配偶但尚未解除婚姻關係而與他人結婚的人。即配偶隱瞞實情,欺騙無配偶者與其結婚。二是已婚者,是指未婚單身,明知自己有配偶,仍與他人結婚的人。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自己已經結婚,仍然與別人結婚。重婚有兩種情況。第一個是合法的重婚,第二個是事實上的重婚。 (一)法定重婚,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求,構成重婚的婚姻,即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書。重婚。雙方是否同居並不能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 (二)事實重婚,是指雖未辦理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公開同居,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行為。這種事實婚姻按照現行婚姻法屬於同居關係。它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和承認。例如,男A(1971年出生)和女B(1974年出生)相戀後同居(同居期間並未同居)。 (20多歲),他們於1993年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育有一男一女。他們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由於舊習俗的影響,當地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沒有登記領結婚證)。乙女因小事發生矛盾,乙女一氣之下回娘家,而甲男則與同村女孩丙結婚,並到當地政府領了結婚證。

        2. 什麼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解釋[2001]3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家庭成員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等暴力行為。其他方式。對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且反複發生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方不承認“家暴”、“虐待”事實,則需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例如:派出所報警後詢問記錄、現場調查記錄、現場照片和醫院記錄。診斷證明、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的證明等。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對家庭成員造成一定身體傷害的,一般稱為“硬暴力”。采用“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如限製人身自由、限製社會活動自由、監視家庭成員的交往自由或者其他對家庭成員造成一定精神傷害的手段,就是通常所說的“軟暴力”。暴力。” “軟暴力”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很難通過證據來認定。

        3、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判定:

        案例:張某與龔某於1996年結婚,後來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 1997年以來,張某與龔某雖住在一起,但各住自己的房間,從未發生過性行為,收入也分開分配。 2001年6月,張某以兩人感情不好、分居兩年多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龔離婚。對於張某與龔某是否分居,法院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張某與龔某住在同一所房子裏,外界認為他們是合法夫妻。沒有分離,所以它們不能被這樣使用。確定兩人已經分開。第二種意見是,張某與龔某雖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但各住自己的房間,從未發生過性行為。他們的收入是分開分配的。存在分居的事實應視為分居。

        “人民正義”課題組認為: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所稱“分居”,是指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處於相互獨立的狀態。分居是夫妻雙方的行為。分居的判定不能完全根據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而應根據男女雙方的行為和主觀意願。雖然本案雙方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裏,但真實情況是雙方分居同一所房子裏。他們在生活上不互相支持,彼此之間沒有經濟往來,甚至夫妻之間也沒有性行為。如果雙方對分居事實沒有異議,並且分居是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意思表示的結果,則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分居。因此,我們傾向於第二種意見。

        ——《人民正義》2002年第6期(總461期)。

        4、司法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出離婚,經調解不成,一方又堅持離婚的,一般會視為不存在和解的可能夫妻之間,關係確實破裂,準予離婚。主要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但也有例外。

        5、婚姻一方起訴與另一方離婚,且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可以默認離婚。

        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口流動性較高,公示服務的覆蓋範圍相對有限,且關係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因此,隻有在其他送達方式都用盡的情況下,才適用公示送達,默認判決離婚。應嚴格控製。

        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兩年杳無音訊的,原告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及其意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離婚。

        6、考慮到生孩子仍然是我國大多數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而且絕大多數夫婦都希望擁有自己的孩子,享受家庭幸福,當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應該有法律規定補救措施。

        如果法律認定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丈夫不得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實質上是強迫丈夫與不願意結婚的配偶結婚。生孩子,其後果是嚴重侵犯公民的權利。生殖權利。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爭執,且關係確實破裂,則應視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判決雙方離婚。

        7、注:“關係確實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關係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發布,法民發[1989]38號)規定:“要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確定,如果已經破裂,則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等方麵綜合分析。丈夫和妻子,以及和解的可能性。”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出了應當準予離婚的六種情形,加上《婚姻法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共計七種情形。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對1989年《意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了部分修改。

        我起訴離婚四次了,法院還不判離婚,該怎麼辦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依據是確認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

        因此,起訴離婚的關鍵是提供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且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那麼法院通常會首次駁回離婚申請。

        因此,需要在六個月後進行第二次起訴。

        那麼如果你第二次提出離婚,就一定會離婚嗎?

        根據這位離婚律師的實踐經驗,第二次訴訟通常是實質性審理,基於離婚原則,因為法院會認為六個月後,一方再次提出離婚,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各方不能再繼續下去。

        但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提起訴訟3、4次仍沒有收到離婚判決書,訴訟策略肯定有問題。

        針對離婚訴訟中多次提起訴訟但未離婚的情況,離婚律師總結了以下常見問題。如果可以避免,通常可以順利離婚。

        1、第一次離婚訴訟被駁回後,對方再次同居、同居,並被對方留下視頻、照片等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雙方還有和解的可能性。如果對方苦苦哀求,不肯離婚,可能會被勒令重新在一起。

        2、撤訴頻繁。

        提起訴訟後,在法院的勸說下撤訴,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再次駁回案件,因為法院會認為第一次案件已經和解,撤案了。即使第二次提出離婚,也不能證明感情確實無法挽回。

        3、被告未出庭,原告請求複雜。

        當被告不出庭時,法院通常很難裁定離婚。不過,我們的離婚律師也處理過很多被告不出庭裁定離婚的案件。通常,第二次就足夠了。需要注意的是,訴訟請求不要太複雜,比如需要分割各種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等。由於被告沒有出庭,財產和子女問題無法澄清。如果貿然決定離婚,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很可能會出問題,讓家庭受到傷害。存在矛盾,所以如果訴訟請求複雜,被告不出庭,很可能已經多次提起訴訟,判決結果無法分開,而原告仍然一頭霧水,不知真相。原因。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可以關注更多婚姻家庭法律問題,私信我們谘詢。

        陳律:離婚訴訟常見的十大顧慮及處理辦法!

        1、對方“無視”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多時候,當一方在提起訴訟之前與對方談論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威脅說,如果你提起訴訟,我不會接受傳票,不會出庭,隻是為了阻止你離婚!事實上,你不必擔心。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無視”法院傳票的案例卻很少。為什麼?雖然北京法院現在審理離婚案件,但通常會打電話或寫信給當事人接機。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絕簽字,法院仍然可以依法使用留置送達,但程序稍微麻煩一些。如果一方收到法庭傳票,他或她基本上會出庭。否則,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並可能做出對拒絕出庭的當事人不利的判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惹事生非。

        2、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都擔心對方會開始隱匿共同家庭財產。其實,這種擔心並非多餘。近60%的案件涉及一方涉嫌隱匿財產。因此,為了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該提前做好準備。例如,在提起訴訟之前,收集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者請朋友作證,並使用成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一旦發現財產下落,可視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方捏造“債務”怎麼辦?

        製造“假債”也是離婚案件中的常見問題。比如,父母本來捐錢買房,現在卻寫下“欠條”,試圖將其變成借貸關係;股市裏的錢據說是別人炒股的資金;他們甚至直接要求親戚朋友偽造欠條。擔心對方欺詐是離婚訴訟當事人最大的擔憂之一。事實上,你不必太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並不是那麼容易成功的。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宜直接處理債務問題。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如果一方不承認債務,通常不會對債務進行實質性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 “假”不僅要麵對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麵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不區分或者少區分的後果,甚至參與者還要承擔偽證的刑事後果。因此,“魔法高於道德”。一隻腳”,隻要注重訴訟權利和技巧,訴訟中對方“打假”的問題是可以預防和解決的。

        4. 舉證期限已過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庭審規則,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期滿後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非常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包含在您立案時收到的法院《舉證通知書》中,當事人務必仔細閱讀。如果您不小心超過了舉證期限,請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獲得法院同意延長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隻要對方特別是律師不提出異議,法院不會因證據過期而主動拒絕質證。但如果關鍵證據無法質證,而你又是原告,就隻能采取劣等的撤訴方式。

        5. 如果找不到“第三方”的證據怎麼辦?

        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中近60%涉及婚外情。很多當事人因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苦惱。事實上,如果同居關係不能成立,那麼花大力氣從“第三者”那裏尋找證據也沒什麼意義。首先,很難獲得能夠直接證明婚外情的證據。一般當事人隻能獲取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信內容、相對私密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門。該證據的證明力較小,普通法院不會根據該證據認定對方有過錯。花費這麼多的精力和金錢去獲取沒有實質性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隻要你手頭有證據可以讓法庭理解你的案子,那就可以了。你不必太擔心證據是否會對法官的裁量權產生偏見性影響。

        6、雙方都想要房子怎麼辦?

        房子是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在土地珍貴的城市,房子尤為重要。如果雙方都想獲得房屋,法院在做出決定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1)誰將擁有孩子的監護權?一般情況下,誰撫養孩子,誰就更有可能得到房子; (二)照顧過錯方。例如,如果對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不良習慣,即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者其他重大過錯,法院將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 (3)如果雙方條件相同且沒有子女,法院也可以采取競價方式確定房屋的歸屬,即將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對方將獲得折扣。

        7、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歲了,一般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歲,幼兒期的孩子一般更可能被分配給母親。此外,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素質、孩子平時的生活環境等,本著“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酌情作出判決。

        8、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執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通過當地居委會協商不成的,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目前,此類案件均已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執行行動一般隻會采取排除妨礙的措施,不會對兒童人身采取強製措施。

        9. 如果對方拒絕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我該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製執行。目前,上海法院不收取預付執行費用。目前的重點是房價的支付和執行。很多時候,一方不是拿不到錢,而是不想拿錢。因此,必須通過其他手段對履行義務的一方施加壓力。例如,向法院申請扣押分配給其的房地產並限製其行使權利,將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此外,您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您的工資收入等。

        10、如果對方聲稱法庭上有“人”,我該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你和某某法院是什麼關係?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係多,認識法庭上或拐角處的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總體來說是多餘的。離婚案件的審理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都會按照這套規則辦事。離婚涉及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比其他經濟案件要小。另外,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人利益,不太可能利用上層關係影響案件的審理。即使信任關係發揮影響力,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