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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封財產不處置怎麼辦呢(法院查封財產不處置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4-04-17 00:00:02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733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最高院:對查封房屋提起確權之訴或執行異議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來源:民法參考

        法院查封財產不處置怎麼辦呢(法院查封財產不處置怎麼辦理)

        我先告訴你結論。

        也就是向密封法院提起訴訟,

        請看下麵的列表,其中

        請參閱最高法民提字第112號節選部分。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執行權的若幹意見》

        第二十六條司法機關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詢問擬確權財產的權屬狀況。發現被執法局查封、扣押、凍結的,中止審理;當事人要求確認的財產已被執行局處理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確權判決書、調解書後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書、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逃避執行行為依法製裁的若幹意見》

        第九條嚴格執行境外異議行為的管轄規定。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法院應當受理案件。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作出裁決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案件,並並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理解與運用,第606頁

        我們相信,

        關於是否允許當事人在不提出執行異議的情況下單獨提起訴訟確認權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用執行權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包括其他法院對扣押財產采取的行動。又一個案例來證實正確。《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的規定》還規定,執行主體被查封、扣押、凍結後,案外人依據其他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此,從目前來看,讓當事人再提起案件確認自己的權利並不合適。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九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科學運行執行程序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權力”,外人對於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權,隻能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能單獨提起確認權利的訴訟。如果再提起確權訴訟,則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則作出裁決。檢方被駁回。

        相關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提字112號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期間審理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麵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麵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對標的事項不予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案外人提起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人主張實體權利請求停止執行執行標的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請求停止執行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執行對象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因此,雖然反對執行訴訟以確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為基礎,但由於該類訴訟以執行行為為訴訟標的,申請執行人作為權利人請求執行的,應當直接成為該類訴訟的被告。

        本案中,東北莊居委會的訴訟請求雖然僅確認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包含請求停止執行的內容,但本案標的物是已處於執行階段的查封財產。在另一種情況下。本案的訴訟結果將直接影響郭玉峰的權利,故該訴訟的實質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執行異議訴訟。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執行權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機關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確權情況當事人財產權屬狀況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中止審理;當事人主張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經執行局處理的,撤銷確認案件;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狀況後,確認為確認;如有侵犯權利的,撤銷判決書、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九條規定:“嚴格執行關於案件外人異議的規定、管轄權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案件由執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作出裁決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案件,並並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2020新規:房屋被查封保全後所有權人可以處置嗎

        不動產作為最重要的財產表現形式之一,在執行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財產被扣押保全後能否處分,是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的重要事項。楊律師將通過本文為您詳細講解。

        丨房屋被查封保存意味著什麼?

        一、本條所稱扣押、保全,特指財產保全過程中法院對財產采取扣押、扣押、凍結等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將查封情況登記在房屋信息彙總表中;

        預查封房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尚未銷售房屋的;二、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已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三是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預登記手續。

        丨房子封存後還能處置嗎?

        1.可以交易嗎?

        絕對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轉讓、變賣查封的財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債權人在申請強製執行過程中發現業主買賣房屋的,可以向法院舉報,請求確認該買賣無效,並追究業主的法律責任。法院不予受理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上級法院報請強製執行。

        2.可以租嗎?

        可以,但租金必須向法院繳納,且租賃合同會在法院拍賣時終止,租客必須配合搬出。未實際繳納的租金,由法院代收並轉給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果遺囑執行人保管,可以委托第三方或申請遺囑執行人保管。

        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人執行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3.可以申請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不能申請抵押貸款。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嗎?

        合同本身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權利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抵押權不生效。

        4、保全前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轉讓過程中被扣押、封存怎麼辦?

        買方可以反對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全部需要轉讓登記的財產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且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實際占有,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凍結。”

        可見,法院僅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請求。

        注意:

        業主夥同第三人背簽買賣合同、通過會計偽造付款記錄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接受違法處罰,並以共犯論處。

        綜上,法院凍結了查封保全房屋的處分權。此時所做的任何房地產處置均無效或需要法院確認。對於債務人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我們應該用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您有任何民法相關問題,請私信陽濤律師。

        被執行人欠我錢,房產被他人保全,該如何主張權利

        從您的問題描述得知,您的案件現已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優先保全。

        本案常見的執行對象是房地產,而作為您申請的執行對象,他人已經優先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遇到這種情況,您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第一法院沒有優先獲得賠償的權利,但有的可以優先行使執行處分的權利。

        很多人會認為,如果我要執行的財產已經被另一個法院扣押了,那麼這個財產就會被對方處置掉。事實上,這種認識並不全麵。從法律上來說,

        提起財產保全訴訟的法院僅享有優先執行權,不享有排他性優先受償權。對於房地產,通常是抵押法院,而不是第一查封法院,享有優先償還權。

        因此,您也可以申請參與他人保存的財產的分配。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一審法院的分配比例不低於20%,但這並不影響您參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

        “多個債權人持有多份確認金錢支付內容的有效法律文件,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無擔保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獲得補償。一份多個債權人持有載明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件,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各債權人對標的物均無擔保權的執行後,應當按照每項請求的比例獲得賠償。”

        第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人民法院為執行確定給付的有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並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之前,已取得被執行人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被執行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對於進入執行程序的房產,如果有抵押,則優先支付抵押貸款。無抵押權的,按照法院采取強製措施的順序支付;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到扣押法院了解情況,被執行人財產上有多少債務,並決定采取什麼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價值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則立即向所在執行法院申請扣押候補名單,排隊等待,等待第一法院統一拍賣處置。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價值遠遠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麼他必須及時向最初扣押財產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可以分多少。

        保全法院調查保全的事實和依據,認清案件情況,符合條件的,申請財產保全異議,收回財產主動權。

        你已經有了執行的依據,對方的財產已經被他人申請保全。這時候就需要調查整個保全的事實和依據,清楚地了解案件情況。實踐中也不排除違反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

        依法,

        作為案外人,您可以認為法院采取強製措施的標的物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您的合法執行權益。您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強製措施,並將已執行的標的物返還原所有人。您可以通過此方式提出異議。過程中,奪回財產處置主動權並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