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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一般尋釁滋事怎麼處理(一般尋釁滋事怎麼處理情況較輕)

        發布時間:2024-04-18 02:39:33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606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尋釁滋事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擾亂秩序的行為。那麼,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呢?

        3次一般尋釁滋事怎麼處理(一般尋釁滋事怎麼處理情況較輕)

        一般來說,對於涉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起點可以確定在拘役3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後果、強奪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影響構成犯罪的犯罪事實來確定起點。根據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等犯罪行為的數額,增加刑罰數額,確定基刑,根據各種減輕處罰、加重處罰的情節最終確定刑罰。

        【法律基礎】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強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的量刑標準有兩個層次: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的: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強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製造騷亂,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

        (1)無事生非:演員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炫耀實力等,無事生非地製造很多麻煩。小題大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然發生的衝突、糾紛而鬧事。拒不改正:行為人因婚姻、家庭、家庭等發生糾紛,毆打、侮辱、恐嚇、損害他人的行為。鄰裏、欠債等、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除非受到有關部門批評製止或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上述行為,但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任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造成一人以上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使用武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上述解釋,我們知道,多次毆打他人,或造成兩人以上輕傷,或使用武器隨意毆打他人、欺淩殘疾人等行為的,即使確實發生,仍可被起訴。不符合傷害罪的標準。以尋釁滋事罪將你繩之以法,並不需要符合傷害罪的標準。

        在此提醒大家,涉嫌該罪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免予處罰。確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免予處罰:

        尋釁滋事怎麼定罪

        尋釁滋事的處罰取決於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刑事行為。前者處以拘留、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一般是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炫耀權力、無理取鬧。強調,肇事者鬧事並非出於個人恩怨、矛盾等,而是出於炫耀、取樂的動機。為了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做出沒有任何前因的行為;

        如果是“麻煩多了”,

        例如,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而肆意尋釁滋事、侮辱、砸東西的,一般不被視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製止後,繼續擾亂社會秩序的,仍可定性為“尋釁滋事”。處理;

        如果是“找借口惹麻煩”

        除受害人故意引發衝突或對衝突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情況外,任何因日常生活中偶發衝突、糾紛而借故尋釁滋事的,也應認定為“尋釁滋事”。”

        客觀地說,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一般包括:

        隨意毆打他人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強取東西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在信息網絡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尋釁滋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尋釁滋事行為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刑事行為,分別予以處罰。

        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

        非法尋釁滋事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達到違反刑法規定程度的行為。此類行為雖然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侵犯了社會正常秩序,但由於其明顯的輕微性、主觀性,其惡性程度較小,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也不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將“尋釁滋事”定為刑事犯罪的關鍵在於情節是否“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體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動機、目的、行為的次數、手段、方法、時間、地點、情節、表現的一致性、危害後果、影響程度等。有:

        造成一人以上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強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多次隨意毆打、追逐、攔截、侮辱、威脅他人,或者多次強行搶奪財物的;

        攜帶武器尋釁滋事的;

        爭吵鬧事的對象是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在定罪處罰方麵,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尋釁滋事如何量刑和處罰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了滿足私欲、尋求刺激、炫耀、尋樂等主觀上填補精神空虛,實施炫耀、尋釁滋事、拿東西等行為的行為暴力、尋釁滋事、隨意毆打、追逐、侮辱他人的。

        從刑罰量刑上來說,分為:

        (1)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嚴重或者惡劣的犯罪行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根據刑法第293條第2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筆者此前曾寫過一篇文章《人民尋釁滋事如何定罪?》”,談如何區分一般違法尋釁滋事行為和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

        簡單來說,尋釁滋事是一種一般性的違法行為,要看其是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是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情節明顯輕微、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屬於一般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如果情節惡劣、主觀惡性較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實踐中,在具體處罰量刑方麵,仍有一些規定需要細化和關注:

        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處罰範圍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兩個處罰幅度:一般情節和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最高處罰為拘留15日,並處1000元罰款。

        《關於公安機關酌情處罰某些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中,對尋釁滋事的“情節嚴重”作出了詳細規定,主要是指:

        以惡劣、非法手段尋釁滋事的

        :如持武器、裝備追趕、攔截他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例如追逐或攔截他人以及使用侮辱性語言、挑釁行為或暴力威脅;

        尋釁滋事達到一定數額的:

        例如聚集多人或者多次參與,同時實施兩種以上挑釁、挑釁行為的;

        財物達到一定數額時,尋釁滋事的;

        比如,強行搶奪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標準50%以上的;

        在特定場所尋釁滋事的:

        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等場所實施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利用信息網絡教唆、煽動、編造明知不實信息並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尋釁滋事、實施違法活動的擾亂信息網絡公共秩序的。

        尋釁滋事造成一定後果的;

        如造成傷害、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社會影響較大等。

        除上述“嚴重”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按照第二級處罰幅度處罰外,其他僅屬於一般情節的,按照第一級處罰幅度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範圍

        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規定了兩級量刑和處罰。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和罰款。與此同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發布了《關於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本罪的量刑標準和兩個量刑幅度進一步細化:

        一、第一級量刑標準和量刑範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主要包括四類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的:

        隨意毆打他人的:

        (a)針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群,如抵抗力弱的精神病人、殘疾人、無家可歸者和乞丐、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b)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兩人輕傷等嚴重後果的。造成多人輕微傷害,例如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在政府機關、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等特定場所,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d)有某些情況,例如多次被隨機毆打、被武器毆打等。

        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

        (a)針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同(1)-(a);造成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管理的;(c))具有特定情況,例如多次犯罪和持有凶器。

        強行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達到一定數額,例如強行拿走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2000元以上的;(b)對於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同(1)-(a)或(2)-(a));(c)造成嚴重後果,同(2)-(b);(d)有多次等特定情況。

        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同時,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人數、影響範圍和程度、公共活動的重要性、鬧事時間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

        2、第二級量刑範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主要是指第一量刑範圍內的行為,同時具有聚眾實施多次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能力。情節嚴重的,即三次以上聚眾尋釁滋事罪,尚未處理。

        尋釁滋事罪可能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搶劫、搶劫等犯罪存在假想重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構成犯罪。這些罪行。因此,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定罪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定罪量刑從重處罰。

        而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或者取得受害人諒解的,也可以從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