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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違法沒收後怎樣處置(土地違法當事人拒絕調查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11-29 18:40:31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99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對征收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回複不滿的,可以起訴或複議嗎

        土地作為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的基礎。隨著我國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發展,土地數量有限與土地需求無限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一些地方違法出讓、亂占耕地、浪費土地等問題突出,造成耕地麵積減少、土地資產流失;城市擴張、村莊分散建設,嚴重占用耕地。

        土地違法沒收後怎樣處置(土地違法當事人拒絕調查如何處理)

        為了製止和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開展監督檢查。”根據這一規定,不少征地當事人主動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違法行為查處申請,以監督征地部門的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同時,也有當事人向我們反映,他們發出查處申請後,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有時拒絕就調查事項立案調查,或者經調查確定不存在違法行為。情況。對於這種情況,他們將向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時,以起訴或者複議事項屬於內部監督範圍、不屬於案件範圍為由,被駁回。

        那麼,如果對上級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複議呢?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一級監察是行政監察,不同於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任命的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監督。

        除了監管主體和監管任務不同之外,兩者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監督的對象限於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監督的對象是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領導人員。公務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因此,查處征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行政係統內部監督的範圍。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該規定強調,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障和規範當事人合法行使行政訴訟權利的若幹意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因投訴、舉報、舉報等原因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投訴、檢舉、舉報或者提出的問題等事項是否有利害關係,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塔字14號《關於舉報人侵犯行政權利問題的答複》《關於機關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或者不作為是否符合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還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舉報有關違法行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本人或其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調查處理,對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或者不作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

        因此,一般來說,如果您對上級部門的投訴或舉報的答複不滿意,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關鍵在於是否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收過程中,隻要舉報人本人與征收項目存在直接利害關係,即其合法財產在征收範圍內,就應視為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如果他對報告的答複不滿意,他有權提起訴訟或重新考慮。資格。

        農村土地被強製征占,無法恢複原狀,怎麼辦

        農村土地征用需要嚴格的法定程序,至少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後公布、組織。地方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核算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必須公平合理。全國各地補償標準不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製定並公布地區綜合地價確定。地區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石西寧律師,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產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

        為您分析如下:

        政府征收農村土地、耕地、基本農田過程中,應當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數額,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得到保障。業主與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並支付補償費用。如果遇到被征收人索要高價的,政府部門可以下達《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並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補償款將轉入被征收人賬戶,土地將被征收。

        但現實中,並非所有地方政府都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征地。 “未經批準征收”、“以租征收”、“強征”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在這些非法侵占、侵占土地的行為中,最讓群眾難以接受的是強占土地、毀壞地上附著物而不給予補償的行為。最終,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辛辛苦苦耕種的莊稼,一分錢也沒有拿到。各地請願書和信件均無果。放手吧。

        麵對上述情況,農民該如何應對?

        張老師一直生活在農村,擁有自己的承包地,麵積約3畝。在沒有與張老師簽訂協議、沒有支付補償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強行占用了張老師的承包地,他種植的大桂花等樹木也被強行清除。張老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有關規定,征收人強製清理原告承包地前,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不履行的,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當事人仍不履行的,被告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被告人民政府未履行前述程序,即強製清理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為違法。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農民耕種土地多年,不可能因為一次征用就失去一切。補償安置必須到位,但他們的權利需要主動維護。許多村民的土地已被占用多年。他們一直選擇上訪,或者找當地律師向當地政府打官司。最終,他們陷入了混亂。這個時候就沒有辦法找到專業的律師來維權了。

        因此,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及時谘詢專業律師,走法律程序。征收人毀壞耕地致使耕地不能恢複原狀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責任機構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對違法損害的賠償要盡快支付,使賠償的利益盡快歸屬於受害人,盡可能減少人民群眾的損失。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回複怎麼辦有兩個辦法可以解決

        某公司因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於是聯係了凱諾律師。凱諾律師接受委托後,以公司名義起草了一份信息披露申請,並盡快將信息披露申請郵寄至相關部門。

        但截至法律規定期限屆滿,公司尚未收到有關部門對信息披露申請的相關回複。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凱諾律師指導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凱諾律師的努力,法院裁定相關部門未履行應訴義務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在30日內對公司信息披露申請作出回應。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答複。行政機關無法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征得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明顯違法。

        按理說,一些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材料應該由有關部門主動公開,這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方麵的政府信息。征地、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因地製宜。

        鄉(鎮)人民政府也要主動公開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審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融資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有關勞工、社會救助等的政府信息

        但實踐中,有關部門不依法公開相關信息、不依法依規回複當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似乎已成為常態。特別是在征地拆遷維權過程中,被征收人認為被征收人的征收行為違法、征收補償不合理,遂啟動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地拆遷(征收、補償、安置等)相關材料。在提交規劃、拆遷公告、征地審批文件等)時,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回複或遲回複等情況。

        大家要知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維權的必要步驟,因為我們可以根據獲得的相關材料,快速找到征收者的違法點,從而有針對性地向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實踐中,有關部門不回複、遲回複的行為卻成為我們維權路上的絆腳石。那麼,當有關部門未依法回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被征收人該怎麼辦?

        1. 投訴與舉報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製度、機製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如果有關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沒有及時回複當事人,或者逾期回複,當事人可以盡快向上級部門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

        2.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經舉報、投訴後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處理,建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不用再遭受被投訴之苦了。被“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