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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多少條規定解除合同了(勞動法多少條規定解除合同不賠償)

      發布時間:2024-05-06 02:33:07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525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賠償標準一覽表

      解雇和終止都是結束的意思,在生活中沒有特別區分。但當這兩個詞放到勞動法中時,就會產生巨大的差異。如果您不小心犯了錯誤,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很多公司在給員工開具辭職證明時,常常將解雇與解雇混為一談。

      勞動法多少條規定解除合同了(勞動法多少條規定解除合同不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的共同點: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均消除勞動合同確定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隨風消失,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隨之消失。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人將兩者混為一談,無法區分,常常混用,從而留下了勞動糾紛的隱患。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期滿或者因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定事由而依法終止。這包括勞動合同到期;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注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請注意,勞動合同的終止僅限於法定情況。

      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三種情況:

      首先,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協議。第二種是雇員單方麵解除合同。三是用人單位單方麵解除合同。包括如果雇員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雇員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雇傭條件、有過錯、並可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責任、終止經濟裁員等六種情形的終止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期限是什麼,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什麼情況下不應當終止?請參閱下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36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釋】

      雇傭合同會因兩種原因而終止,即解除和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一方或者雙方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消除。

      勞動合同的終止屬於主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屬於自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共八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簡述如下:

      該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時“協商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願表達意思表示的,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解除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由於該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因此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解除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我們通常所說的“提前三十日申請辭職”的最大區別在於:不必等30日,你可以立即離開。隻要雙方都同意工人立即離開,那麼工人當然可以立即離開。但勞動者提出辭職時,用人單位不允許勞動者立即離職的,勞動者仍應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30日,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限,並允許用人單位及時安排新人接替工作。30天通知期過後,無論雇主是否同意,工人都可以離職。

      【案件】

      胡常洲於2011年5月5日加入攀枝花鈦海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2月20日,胡常洲向鈦海公司投訴降薪,雙方發生爭執。鈦海公司隨後通知胡常洲去體檢,並要求胡常洲辭職。胡常洲於2014年2月21日到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體檢,此後再也沒有回到泰海公司上班。

      2014年4月14日,胡長洲向攀枝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請求鈦海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193.35元。仲裁支持了胡常洲的請求。鈦海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鈦海公司訴稱:“我公司與胡常周未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胡常周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擅自離職,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本案雙方並未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書麵協議,但胡常洲根據鈦海公司辭職後體檢後未返回工作崗位的通知,已明確表明雙方已通過實際行為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即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鈦海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改編自非訴訟案件“攀枝花鈦海科技有限公司與胡常州經濟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