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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對方(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離婚)

      收到告知書、通知書,能起訴嗎“民告官”違法行為不放過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個別拆遷當事人會主動向被征收對象發出一些通知和通知。當我們對告知或者告知的內容有異議時,有的地方以這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而是告知過程中的階段性行為為由,不予受理。

      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對方(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離婚)

      可以說,普通老百姓在拆遷中維權是困難的。正因為如此,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弱勢群體。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產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施西寧律師向所有被拆遷人解釋:是否可以起訴“通知書”和“征地拆遷維權期間的通知!

      我可以起訴“通知函”或“通知函”嗎?

      從本質上講,行政決定是由強大的行政機關作出,直接設定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通知是一個程序問題,不可采取行動。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之前,隻需將可能麵臨的行政行為告知被征收人即可。

      從執行效力來看,行政決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能夠對被征收人產生實質性影響。行政告知隻是程序性事項,不具有行政法效力,不能對征收人產生實質性影響。被征收人無需遵守或服從此事。

      最後,我們看一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其他的。

      所以,從上述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征收人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發出的通知、告知書等文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

      史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老百姓一定要擦亮眼睛,準確區分。拒絕表述為“通知”,實際上是一種“決定”,以合法的方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當成為社會生活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對於不合理的通知、通知,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獲得公平合理的賠償。

      百姓告官,法律保護弱者!

      通知是征收方對普通民眾作出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製度是以“民告官”為基礎的。行政機關隻能是被告,不能是原告。所以,作為被拆遷人,隻有在有充分的信心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公眾提起訴訟。

      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普通民眾作為被征收人,相對於房屋征收部門一直是弱勢一方,而法律規定更傾向於保護弱勢一方,即在“人民向官方”“人民”投訴。在征地拆遷糾紛中,隻要政府有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石律師提醒:

      “蜀道難如登天”。拆遷維權也是如此。隻有講道理、維護合法權益,才能有效保護自己,才能讓拆遷方知難而退。不過,史律師不得不提醒所有沒有係統學過法律的被拆遷人。維護自己的拆遷權益,必須依靠經驗、智慧和對法律的透徹分析,才能贏得勝利,實現獲得合理拆遷補償的目標!

      收到“告知書”、“通知書”,能起訴嗎“民告官”違法行為不放過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個別拆遷當事人會主動向被征收對象發出一些通知和通知。當我們對告知或者告知的內容有異議時,有的地方以這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而是告知過程中的階段性行為為由,不予受理。

      可以說,普通老百姓在拆遷中維權是困難的。正因為如此,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弱勢群體。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石西寧律師為所有被拆遷人講解:征地拆遷維權時是否可以起訴“通知”“通知”!

      我可以起訴“通知函”或“通知函”嗎?

      從本質上講,行政決定是由強大的行政機關作出,直接設定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通知是一個程序問題,不可采取行動。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之前,隻需將可能麵臨的行政行為告知被征收人即可。

      從執行效力來看,行政決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能夠對被征收人產生實質性影響。行政告知隻是程序性事項,不具有行政法效力,不能對征收人產生實質性影響。被征收人無需遵守或服從此事。

      最後,我們看一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其他的。

      所以,從上述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征收人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發出的通知、告知書等文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

      史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老百姓一定要擦亮眼睛,準確區分。拒絕表述為“通知”,實際上是一種“決定”,以合法的方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當成為社會生活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對於不合理的通知、通知,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獲得公平合理的賠償。

      百姓告官,法律保護弱者!

      通知是征收方對普通民眾作出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製度是以“民告官”為基礎的。行政機關隻能是被告,不能是原告。所以,作為被拆遷人,隻有在有充分的信心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公眾提起訴訟。

      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普通民眾作為被征收人,相對於房屋征收部門一直是弱勢一方,而法律規定更傾向於保護弱勢一方,即在“人民向官方”“人民”投訴。在征地拆遷糾紛中,隻要政府有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石律師提醒:

      “蜀道難如登天”。拆遷維權也是如此。隻有講道理、維護合法權益,才能有效保護自己,才能讓拆遷方知難而退。不過,史律師不得不提醒所有沒有係統學過法律的被拆遷人。維護自己的拆遷權益,必須依靠經驗、智慧和對法律的透徹分析,才能贏得勝利,實現獲得合理拆遷補償的目標!

      被害人寫了諒解書後,是否還要起訴犯罪人呢

      諒解書既不是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最多隻能說,諒解書所體現的受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態度以及社會關係修複程度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檢察官的工作。決定是否起訴。

      我們先來說說不起訴的類型:

      1.法定不起訴是指絕對不起訴。典型的例子包括不構成犯罪或者超過追訴期限的情況。無論你是否原諒,都不影響法定不起訴。

      2.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不管你明白與否,如果不能補充證據達到起訴標準,那麼該案就不應起訴。

      3、決定不起訴,是指行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的。在這種情況下,諒解書可能會影響公訴的結果。

      舉一個【不起訴】的例子:

      我處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為A,受害人為B。

      A、B都是中年男子。他們已經是多年的朋友了。他們經常一起喝茶、打牌。一天酒後,他們打麻將。他們因為打牌、碰牌等小事而爭吵。爭吵越鬧越大,他們喝得越多,幹脆當場就完事了。發生打鬥,甲用凳子擊打乙的頭皮,造成二級輕傷。之後,A自首,其家人積極賠償、照顧B,並致歉。B發出諒解書。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聽取了B的意見,確認其真誠地原諒A,並同意不追究B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本案可以適用刑事和解,並結合A自首的情況、初犯、偶爾犯的情況、主管的惡性程度等,該案最終報送至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一個理解而不起訴的例子。但不起訴的真正核心原因是情節較輕、刑事和解等,諒解書隻是刑事和解的一種表現。

      我們再舉一個無用的諒解書的例子。

      在一起強奸案中,犯罪嫌疑人A先後強奸了婦女B、C。

      A被羈押期間,其家人經常外出活動。他們聯係了B和C,希望能出一份諒解書,“使用武力並調集資金”。其中,B後來落入陷阱,不僅出具了諒解書,還應A律師的要求,出具了《撤案申請書》。

      當然,我已經確定了這個情況,並且提前做好了準備。我收集了犯罪嫌疑人C的家人與她談話的電話錄音、家人QQ勸說她的聊天記錄、B改變主意後家人勸說她的聊天記錄。其中提到了經濟誘因和其他因素。

      我還調取了看守所的監控錄像,A的辯護律師偷偷將手機交給犯罪嫌疑人,要求他打電話,會見時用A4紙遮住。介意。律師。)

      隨後我仍向法院提起公訴,並當庭出示上述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家屬及辯護人實施了大量向受害人施壓的行為。受害人的諒解書並非真實的意圖表達。我建議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後來采納了我的意見。

      綜上所述,諒解書對於是否不起訴可能有一定的影響,但遠非決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