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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行政違法行為怎麼辦,有法律以據嗎-(政府行政違法行為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4-05-04 11:44:04 刑事案件律師 143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行政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犯罪有什麼區別行政違法能舉個例子嗎

      簡單地說,行政違法行為是違反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製定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或罰款。它們一般反映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具有公權力性質。

      政府行政違法行為怎麼辦,有法律以據嗎-(政府行政違法行為怎麼辦理)

      一般違法行為可以是民事違法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商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一係列相關法律法規。民事侵權責任包括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排除妨礙等。這裏一般體現的是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私法性質。

      犯罪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刑的原則。它必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其次,犯罪是指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必須違反刑法的規定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隻有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才算犯罪。上述特征是判定任何犯罪行為必須具備的必備條件。《刑法》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由此可見,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違法與犯罪的界限。

      行政違法案件:

      某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周圍環境排放未經處理或不達標的工業廢水。環保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被行政處罰了,應該怎麼辦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比如被交警開罰單,或者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必須限期拆除等。那麼遇到行政處罰該怎麼辦呢?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行為。

      首先,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前,必須進行全麵、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當事人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請求舉行聽證,且不收取聽證費用。

      其次,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會中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暫緩執行。有法律規定情形的,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計算加收罰款的數額。

      因此,在收到行政處罰時,一定要注意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同時,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何進行賠償

      在實踐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無論是拆除合法建築還是拆除違法建築,大部分程序都會違反法律規定,拆除企業建築。這樣做時未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但我們發現,大多數企業所造成的損失並不能得到很好的賠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了解行政賠償的相關規定。我們的律師就這個問題提供了全麵的解釋。

      一、行政補償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行政賠償,即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害的,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法製。行政補償本質上是國家補償的一種。行政職能是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於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進行的公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國家活動。因此,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一種。另外,行政補償費用來自國家財政,補償義務最終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的主體隻能是侵權的行政機關。這是相對於國家而言的。雖然行政補償屬於國家補償,國家負有補償義務,但國家是抽象主體,不能直接充當法律主體。參與行政法律關係並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行政法上,隻有具有特定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才能承擔特定的賠償法律責任。

      行政賠償的範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屬於國家行政賠償責任的範圍。而且,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2、行政賠償案件中,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基本方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必須提出申請,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姓名、性別、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等。賠償的方式有兩種:申請時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先向負責賠償的機關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賠償機構決定不予賠償或者未決定是否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3.兩種行政賠償方式的訴訟時效的適用。

      1、受害人賠償請求適用時效期間。

      受害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合法性審查訴訟。訴訟時效。由於行政賠償請求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訴訟附帶的,在行政複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作出判斷之前,不可能引發行政賠償。隻有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時,才會產生行政賠償問題。因此,行政行為受害人行政賠償請求權的適用時效必須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2、受害人個人賠償請求適用訴訟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之日起計算。依法屬於違法行為,但被拘留的期限不計算在內。”該條款確定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要求的時效期限。適用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年和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在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後,負責賠償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包括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或者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相應決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從字麵上看,還應該包括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審查訴訟中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判決後,向負責賠償的機構單獨提出賠償請求。

      三、行政機關未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受害人已超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提起訴訟的期限但未超過二年法定期限時的處理方式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限額有哪些?受害人是否有權啟動確認程序?本案中,《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均沒有明確規定,但分析表明,不能再次啟動確認程序。如果允許受害人提起違法確認程序,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這將使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相關時效規定失去意義。因此,當行政機關未能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時效屆滿時,受害人即喪失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應重點關注訴訟時效的規定,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