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法犯紀公司怎麼辦理(員工違法犯紀公司怎麼辦手續)
懷疑員工有違法犯罪記錄應該怎麼辦
作為公司經理,你會招聘有犯罪記錄的人嗎?作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當你發現員工以前有犯罪記錄時,你會不知所措嗎?
如果公司不想使用有犯罪記錄的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這種方法有幾個關鍵點。
入職前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在報價單中設置“是否有犯罪記錄”和“承諾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有效,否則願意承擔責任並接受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會任何經濟補償都需要支付”。
公司規章製度規定,聘用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如果在雇傭期間提供的信息不真實,公司可以立即終止雇傭關係,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公司規章製度必須通過合法合規的程序製定,程序合法、內容有效、公示必要。
員工加入公司時,有學習公司規章製度的程序,有了解公司規章製度的記錄。
我不敢站在道德製高點說所有企業都不能歧視有犯罪記錄的人。這樣說話就是站著說話不傷腰,睜著眼睛說謊。但我們必須承認的一點是,一些有犯罪記錄的人,無論是個人素質還是工作能力,其實都是非常優秀的。
員工違法犯罪被拘留,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立即解除合同
當雇員犯罪或被拘留時,可能會對雇主產生一些不利影響。有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被拘留後立即解除勞動關係。雇主該如何處理?勞動關係?合同可以終止嗎?合同什麼時候終止?
首先,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當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員工的拘留並不意味著其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除某些特殊情況,如被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刑罰主要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處罰:罰款、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外國人出境。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凡負有刑事責任的,必須由人民法院審判和審判。未經審判,任何人都不會被視為有罪,因此,僅僅拘留一名員工並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
還需要注意的是,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人實施的短期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礙民事訴訟的人采取的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
但無論是何種拘留,都不等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拘留最終可能會導致刑事責任,但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與刑事責任無關,不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因為勞動者被扣押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則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是不恰當的。
用人單位如何更好地處理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刑事拘留、限製人身自由,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停工期間,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報酬,也無需繳納社會保險。
即使事後證明勞動者因錯誤限製人身自由而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無需賠償勞動者在此期間遭受的損失。
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拘留、拘留、逮捕的,涉嫌違法犯罪,用人單位應當限製勞動者人身自由期間,可以暫停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暫停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被證明錯誤限製人身自由的,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就勞動者在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向有關部門請求賠償。
員工被刑事拘留後被認定無罪,或者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將依法恢複人身自由。此時,中止的勞動關係應當恢複正常,用人單位應當恢複中止的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繼續延長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最終被認定有罪並被法院定罪判刑或者被定罪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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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做錯事而被公司罰款,這合法嗎
關於企業是否可以被罰款,需要先明確
罰款隻屬於行政執法單位
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而且,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或賦予企業對員工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利。
因此,無論員工有任何違紀行為,公司都無權處以罰款。
如果員工遲到或者違紀,公司因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而被處以罰款或者克扣工資,那麼公司就違法了。
如果是因為員工的原因
工作中犯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
,公司可以要求
工人承擔經濟損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支付給員工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但實踐中,對於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在工作中違紀行為進行罰款,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隻有實施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行為人采取罰款等強製措施。企業不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具備被授權主體資格。
如果按照內部製定的規章製度規定罰款,則沒有法律依據。公司以罰款的方式對員工進行處罰,超出了用人單位依法合理的用工自主管理權範圍。
很可能構成員工工資收入的扣除。
如果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目前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
北京、上海、江蘇
等待法律部門。
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應享有一定的經濟處罰權,這種處罰權應體現在規章製度中。
如果程序、公示和過程合法,可以使用這種懲罰權。目前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
廣東省深圳市
以及一些地方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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