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被陷害坐牢怎麼辦理(公司法人被陷害坐牢怎麼辦呢)
在被誘騙的情況下當了公司法人,這種情況該如何撤銷
您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向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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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法定代表人欺騙怎麼辦?
作者:楊元律師
原始來源:
如果我被“法定代表人”欺騙了怎麼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看似光鮮亮麗,但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麵臨諸多風險。
民事責任
,他們可能麵臨訴訟風險,被列入民事執行程序失信人員名單,還可能受到限製高消費、限製出行等強製措施。
行政職責
,還有工商、稅務、消防、安監等行政部門的處罰。
刑事責任
對於我國刑法中的一些犯罪行為,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第一直接責任人”,較常見的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非法經營罪等。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等。
實踐中,“冒充法定代表人”、“被騙成為法定代表人”的案例不少。以下是“被騙成為法定代表人”情況的案例介紹。
案例介紹:
A在朋友的公司工作。朋友B說,有一位投資者想收購該公司,但由於個人原因需要先更換法定代表人。他想讓A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然後就會有巨額的投資資金。輸入帳戶。A心存疑慮,隻在辦理工商變更時出示了身份證,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就離開了。不久,B因詐騙罪被捕。A發現B偽造了自己的簽名,並提供了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法人和唯一股東變更為自己,麵臨債務人不斷追債和訴訟。
律師分析:
甲人被“法定代表人”欺騙,乙人偽造簽名、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公司變更。此時,甲人該如何補救並維護自己的權利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將責令你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因此,A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再向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
律師建議,個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時,一定要了解其中涉及的法律風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逃稅、走私等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情況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的。因此,如有必要,您可以谘詢專業律師。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的,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處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企業登記程序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的;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的決定;
其他依法可以撤銷準予登記決定的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注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注銷,並責令改正或者改正。
在被騙的情況下做了公司法人,現在公司涉訴了,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如果法定代表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詐騙者對其進行欺騙,但沒有提出異議,則表示默許。因此,法定代表人也必須承擔責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有證據證明他從一開始到被起訴期間完全不知道自己被利用為法定代表人並被欺騙。如果證據得到法院認可,法定代表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1、被騙成為法人,不確定會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這取決於具體情況。擔任名義法定代表人存在風險。如有民事責任,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很少,除非你有過錯;構成刑事責任且單位涉嫌犯罪的,由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名義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司作為民法上的獨立實體,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對外責任。法定代表人僅對外代表公司,一切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而非法定代表人承擔。
2、《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直接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人被限製高消費,被冤枉,如何解決
失信被處決的人被限製消費後該怎麼辦?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完成:
一是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限製高消費令。
其次,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製高消費的命令。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製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在限製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製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通知、公告的範圍,以通知、公告的方式及時解除限製高消費的命令。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製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在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過度消費的;
購買房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工作場所;
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
旅行、度假;
子女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
霸占G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采取消費限製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製人不得實施該行為前項規定。以個人財產為私人消費實施前項行為者,得向執行法院申請。經執行法院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
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終止執行的。